判定
商标是否构成善意使用,要综合考量多个方面。
从主观方面看,使用者不能有
侵权故意。也就是说,使用者既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使用的标识和他人的
注册商标一样或近似。要是使用者在使用时已经知道他人商标的存在,还继续使用,通常就不能认定为善意使用。
使用方式上,应该合理、规范。善意使用一般是为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用途等必要信息,而不是把标识当作商标突出使用。比如在商品包装上正常标注通用名称、型号等,且没有对标识进行特殊设计来增强显著性。
使用效果也很关键,不能造成
消费者的混淆。如果使用行为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和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关联,那就通常不能认定为善意使用。
使用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也会产生影响。要是在他人
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善意使用该标识,并且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使用。但如果超出原使用范围扩大使用,可能就不符合善意使用的条件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从上述多个角度综合判断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善意使用。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一家超市,在商品包装上标注了某标识描述商品特征。小胡是该标识注册商标所有人,认为小许构成侵权。小许称自己不知该标识已被注册,且是合理标注商品信息,并非作为商标突出使用,未造成消费者混淆,且在小胡商标注册前就已开始使用该标识。小胡则认为小许应当知道其商标存在,其使用已造成消费者混淆。
案情分析:1、判定小许是否构成商标善意使用,要综合多方面考量。主观上,若小许确实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该标识已被注册,无侵权故意,则符合善意主观条件;若小胡能证明小许知晓其商标仍使用,便难以认定为善意。
2、使用方式上,小许若仅为描述商品特征合理规范使用,未突出该标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则有利于认定为善意使用;反之则不然。
3、使用效果方面,若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未让消费者认为与小胡存在关联,更符合善意使用;若有混淆情况,一般不能认定。
4、从使用时间和地域看,若小许在小胡商标注册前已使用且未超出原范围,更易被认定为善意使用。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