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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担保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6.08.0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27人
律师解析:
借钱担保人有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分别是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里,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要先经过主合同纠纷的审判或仲裁,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担责。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就不再享有该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非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担责的期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若债权人没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不用再担责。
给大家的建议是,做担保人时要明确保证方式,清楚自己的责任。同时,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保证人脱责。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朱借款20万元,小胡作为担保人。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许未履行还款义务。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应先让小许还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此案中小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小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小胡才承担保证责任。
2、若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小胡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另外小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许追偿,享有小朱对小许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朱的利益。同时若小朱未在保证期间请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小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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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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