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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如何判定

时间:2026.07.31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444人
律师解析:
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判定方式如下。
判定乘人之危要考量几个因素。一是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像有人突发重病急需钱治疗,就处于危困状态。二是另一方利用对方不利处境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趁患者急需钱,以极低价格收购其财产。三是表意人因危难处境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且该行为对表意人明显不利。
显失公平的判定关键是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显失衡。一方面看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交易结果是否严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合同里一方承担几乎全部义务却只享有极少权利,另一方则相反。另一方面考虑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原因,若失衡是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劣势导致的,就可能构成显失公平,例如一方利用对方缺乏交易经验,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
实践中,判定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若当事人认为存在这些情形,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突患重病急需钱治疗,陷入危困状态。小胡知晓后,利用小朱的困境,提出以极低价格收购小朱名下的房产。小朱因急需资金,无奈之下与小胡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事后小朱认为该合同对自己明显不利,以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为由,欲撤销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乘人之危角度看,小朱突患重病急需钱,处于危困状态,小胡利用其处境以极低价格收购房产,小朱因危难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对小朱明显不利,符合乘人之危的判定因素。
2、从显失公平角度看,合同订立时,小胡以极低价格收购房产,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小胡利用小朱的危困状态导致了这一不公平结果,符合显失公平的判定。若小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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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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