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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离婚财产如何分

时间:2026.07.30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14人
律师解析:
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先自行协议处理共同财产,能按自身意愿协商分割方式和比例,达成的协议有法律效力
要是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通常属于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方可能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等。现二人决定离婚,对于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小丽则认为婚后对该房产有过装修投入,应参与分割。同时,小丽怀疑小朱隐藏了部分投资收益,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1、小朱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小丽虽有装修投入,但房产本身仍归小朱。不过,对于装修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小丽相应补偿。
2、若小丽有证据证明小朱隐藏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小朱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小丽若发现小朱有上述行为,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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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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