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有被告正在服刑时,
管辖的确定要区分
案件类型。
先说民事案件。按照相关法律,要是对被监禁的人提
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要是原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要是双方
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就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超过一年,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说
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服刑期间发现
漏罪,通常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要是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也能由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管辖时,得先明确案件是民事还是
刑事,然后结合具体情况,依照上面说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有
管辖权的法院。
案情回顾:小朱因
民事纠纷欲起诉在服刑的小李,不知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诉讼。小胡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小许作为相关
利害关系人不清楚该由哪个法院来管辖此案。同时,小静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对于其案件的管辖也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起诉小李的民事案件,依据法律,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应由小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小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二人都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小李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小李被监禁一年以上,则由其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小胡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刑事案件,通常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若犯罪地或服刑地法院审判更适宜,也可由该两地法院管辖。
3、小静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法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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