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18137783602
律师简介:魏潭良律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后专注于刑事辩护,有多起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案例。 代表案例 1、何某故意伤害案 酌定不起诉。 2、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酌定不起诉。 3、宋某诈骗案 检察院量刑三年至三年半,法院阶段介入,改变罪名为合同诈骗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赵某诈骗罪100余万元,检察院量刑十年以上,法院阶段介入,改变罪名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5、蔡某诈骗案,侦查阶段提交法律意见后,公安撤案处理。 6、柴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审查逮捕时提交无罪不批捕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公安撤案处理。 7、刘某诈骗案,涉案金额三十余万,接受委托后多次和受害人沟通,争取多位受害人谅解,和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8、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缓刑。 9、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缓刑。 10、霍某诈骗案,缓刑。 11、杜某组织卖淫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改变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期一年。 12、冯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检察院量刑三年,最终法院判处一年八个月。 13、范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缓刑。 14、冯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量刑十个月,法院判处八个月。 15、魏某寻衅滋事罪,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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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各自经营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若股东各自经营未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通常不构成该罪;若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行为,则可能构成。

本公司监事代他司和本公司投标不可行。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风险。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各参与方独立竞争,以保障市场秩序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股东将部分资金自己占用是否构成职务侵占,需视情况而定。若股东在公司担任职务且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若未利用职务便利,或不符合数额标准等条件,则不构成。具体认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

公司章程财产分配需遵循法定与约定规则。若章程无特别约定,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若有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按特定份额、贡献等方式分配。分配前要先清偿公司债务,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股东家属本身非公司法律主体,但在一定情形下可参与公司经营。若公司章程无禁止,股东家属可受聘成员工,如担任行政、财务岗,依劳动合同履职,有专业能力还能为公司带来积极作用。若涉及关联交易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需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为之相关人员担责,关键看章程规定与是否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