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债务精选解答 > 企业破产,股东负有什么责任

企业破产,股东负有什么责任

时间:2026.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97人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企业破产时,若股东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通常不用额外承担公司债务
不过,特殊情形下股东要担责。一是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是人格混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清算义务,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若没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要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若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要避免这些风险,需足额出资,不滥用权利,积极履行清算义务。遇到相关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和小丽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经营不善破产。债权人小何发现小朱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且小胡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现象,公司解散后,小丽作为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小何遂要求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三人认为自己不应额外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本案中,小朱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小何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小丽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需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