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证人能行使
债务人的
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便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仍可使用。
抗辩权是在
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像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等。在
保证关系里,债权人向保证人
主张权利,若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事由,保证人就能以此抗辩。
举个例子,双务合同中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同时履行
债务,债权人没履行却要求保证人担责,这时保证人可通过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再比如,主债务人有
证据证明债权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目的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当承担
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抗辩权损害保证人利益时,保证人行使该权利就很关键,能防止因债务人原因让保证人遭受不必要损失。
若遇到相关情况,保证人要留意收集主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及时行使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在签订
保证合同时,也需谨慎考虑可能的风险。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胡签订双务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小朱为小许的债务提供保证。合同履行时,小胡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要求小朱承
担保证责任。小许未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小朱则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小何与小丽
签订合同,小何有证据证明小丽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小静为小何债务提供保证,小丽要求小静承担保证责任,小静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仍可行使。
2、在上述案例中,小朱和小静分别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合理合法地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债务人未积极行使抗辩权而遭受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