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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能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

时间:2026.07.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24人
律师解析:
证人能行使债务人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便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仍可使用。
抗辩权是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像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在保证关系里,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若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事由,保证人就能以此抗辩。
举个例子,双务合同中主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同时履行债务,债权人没履行却要求保证人担责,这时保证人可通过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再比如,主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目的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当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抗辩权损害保证人利益时,保证人行使该权利就很关键,能防止因债务人原因让保证人遭受不必要损失。
若遇到相关情况,保证人要留意收集主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及时行使抗辩权,维护自身权益。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也需谨慎考虑可能的风险。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胡签订双务合同,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小朱为小许的债务提供保证。合同履行时,小胡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却要求小朱承担保证责任。小许未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小朱则以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外,小何与小丽签订合同,小何有证据证明小丽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小静为小何债务提供保证,小丽要求小静承担保证责任,小静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保证人仍可行使。
2、在上述案例中,小朱和小静分别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合理合法地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因债务人未积极行使抗辩权而遭受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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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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