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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犯重婚罪,其债务该如何归属

时间:2026.07.2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女方犯重婚罪和债务归属没有直接联系,债务归属要根据债务性质确定。
先说女方的个人债务。要是女方以个人名义为满足个人消费、经营等产生债务,而且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这债务就由女方独自承担,债权人只能找女方主张债权。
再说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还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算女方犯了重婚罪,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女方偿还,也能要求其配偶偿还,一方偿还后可按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最后说女方在重婚期间的债务。如果女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就算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胡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许与他人重婚。期间小许以个人名义借款50万元,债权人要求小胡共同偿还债务。小胡认为小许犯重婚罪,此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就债务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该债务是小许以个人名义为满足个人消费、经营等产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此为小许个人债务,应由小许独自承担,债权人只能向小许主张债权。
2、若该债务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条件,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小胡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小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便小许犯重婚罪,夫妻双方仍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小许或小胡偿还,一方偿还后可按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3、若小许在重婚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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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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