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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要返还生活费怎么办

时间:2026.07.2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离婚时对方要求返还生活费,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返还。
如果生活费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给予的,一般不用返还。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因生活困难接受另一方提供的生活费,是正常扶持,离婚时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要是生活费是以借款名义给的,还有借条等借款凭证,离婚时对方就有权要求返还,这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另外,若生活费给付附条件,像以维持婚姻关系为条件,而婚姻关系已解除,对方可能按约定要求返还。
要是对方要求返还生活费,双方可先协商,明确费用性质。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诉讼中,主张返还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费用属于应返还的情形。被要求返还的一方也能提供证据,证明费用是基于扶养义务等无需返还的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时,小朱要求小丽返还婚姻存续期间他给小丽的生活费。小丽认为这是基于夫妻扶养义务给予的,不应返还。小朱则称部分生活费是以借款名义给小丽的,有借条为证,且部分生活费是以维持婚姻关系为条件给付的,现在婚姻已解除,小丽应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决定通过诉讼解决。

案情分析:

1、若该生活费是基于夫妻间扶养义务给予的,通常无需返还,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时提出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2、若小朱能证明部分生活费是以借款名义给小丽且有借条,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他有权要求返还。若存在附条件的生活费给付,如以维持婚姻关系为条件,而婚姻关系已解除,小朱可依据约定要求返还。
3、在诉讼中,小朱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费用属于应返还的情形;小丽也可提供证据证明费用是基于扶养义务等无需返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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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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