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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7.25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444人
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是指没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做出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没得到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用和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用和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用和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权商品。不管销售者知不知道商品侵权,只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构成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也属于侵权行为
更换商标投入市场。没经过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还把换了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这也是侵权。
其他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如果遇到商标侵权,被侵权人可收集证据,通过协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企业自身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定期监测市场。

案情回顾:

小朱拥有某商品的注册商标。小胡未经小朱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小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生产。同时,小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小胡生产的侵权商品。此外,小丽伪造了小朱的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小静未经小朱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后将商品投入市场,小何还为小胡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小朱发现后将他们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小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小许虽不知情,但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侵权。
3、小丽伪造并销售小朱的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相关规定。
4、小静未经同意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损害了小朱的商标专用权。
5、小何故意为小胡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实施侵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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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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