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抵押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未办理
抵押登记时,二者在优先受偿权方面规定不同。
先说不动产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用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
使用权等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在登记时才设立。要是没办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设立,
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再看动产抵押。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抵押权在
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就算没办登记,抵押权也设立了,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果有善意第三人,债权
人的权利可能受影响。比如,
抵押人把已抵押但没登记的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抵押权人就不能对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不动产抵押没办登记,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没办登记,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债权人在进行抵押时,不动产抵押一定要办理登记,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虽不强制登记,但为避免权利受影响,也尽量办理登记。
案情回顾:小许因资金周转,向小何借款,并以自己的一套房产和一批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小许
无力偿还借款,小何要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同时,小许将生产设备转让给了不知情的小静。小何与小静就生产设备的优先受偿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
房产抵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建筑物等进行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小许与小何的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小何对该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对于生产设备抵押,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小许与小何的生产设备抵押合同生效,小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小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设备所有权,小何不能对该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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