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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6.07.2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抵押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二者在优先受偿权方面规定不同。
先说不动产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登记时才设立。要是没办抵押登记,抵押权就没设立,债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再看动产抵押。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就算没办登记,抵押权也设立了,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果有善意第三人,债权人的权利可能受影响。比如,抵押人把已抵押但没登记的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抵押权人就不能对该动产优先受偿。
总的来说,不动产抵押没办登记,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没办登记,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债权人在进行抵押时,不动产抵押一定要办理登记,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动产抵押虽不强制登记,但为避免权利受影响,也尽量办理登记。

案情回顾:

小许因资金周转,向小何借款,并以自己的一套房产和一批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小许无力偿还借款,小何要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同时,小许将生产设备转让给了不知情的小静。小何与小静就生产设备的优先受偿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房产抵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建筑物等进行抵押的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小许与小何的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小何对该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对于生产设备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小许与小何的生产设备抵押合同生效,小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小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设备所有权,小何不能对该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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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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