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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家庭户成员共有

时间:2026.07.23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343人
律师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按户申请,一般归家庭户成员共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申请时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户代表提出,获批后全家成员共同拥有使用权,这体现了宅基地保障农民居住权益、以家庭为生活共同体的特点。
家庭关系存续时,成员共同使用、管理宅基地。其共有性质通常是共同共有,在家庭关系未结束前,成员不能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家庭户成员有变动时,像成员死亡、分户等,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会调整。成员死亡,宅基地上的房屋能由继承人继承,按“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继续用宅基地;分户时,符合条件的新分户能另行申请宅基地。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一家人,以家庭户的形式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后来小朱和小胡因矛盾决定分户,小朱认为自己应单独拥有一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小胡则觉得宅基地是家庭共有不能分割。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获批后家庭户全体成员共同享有使用权,通常为共同共有。在家庭关系未终止前,各成员不能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小朱和小胡在未完成分户手续前,不能分割该宅基地使用权。
2、当分户情况发生,符合条件的新分户可另行申请宅基地。小朱和小胡若完成分户且符合条件,可各自按规定另行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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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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