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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量刑数额是多少

时间:2026.07.20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达3万元以上,要依照刑法第384条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达3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达5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达5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限制。若在案发前部分或全部归还本息,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把挪用的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要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数额。
若遇到挪用公款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保留好相关证据,积极配合调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单位公款5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单位发现资金短缺后报案,小朱在案发前归还了20万元本息。对于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如何量刑,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所以小朱构成挪用公款罪。
2、小朱在案发前归还了20万元本息,依据法律,在案发前部分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所获取的股票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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