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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优先权在破产时是否优于其他债权

时间:2026.07.18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阅读:1327人
律师解析:
在建工领域,承包人常为工程款发愁,尤其是遇到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不过,建工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有力保障。简单来说,当发包人没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就有权利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要是发包人没按约定给钱,承包人能先催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要是逾期还没给,除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适合折价、拍卖的情况,承包人既可以和发包人协商把工程折价,也能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用来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破产程序里,建工优先权比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受偿顺序更靠前。因为建设工程价款里有不少人工工资,保障建工优先权能保护劳动者权益,稳定建筑市场。
不过需要注意,建工优先权不是无限期有效的,承包人得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而且,它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建设工程价款,像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等不在其范围内。所以,承包人要了解这些规定,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倘若遇到复杂情况,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的建筑公司为小许开发的项目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小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后小许的公司破产,小朱主张对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小许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认为应按比例分配资产,双方就建工优先权的优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小朱的建工优先权合法。
2、在破产程序中,建工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因其包含大量人工工资等费用,保障该优先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建筑市场稳定。但建工优先权行使有期限限制,且范围一般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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