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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副住房如何进行补偿

时间:2026.07.11 标签: 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 阅读:1223人
律师解析:
遇到副住房被征用,补偿问题该怎么解决?其实副住房征用补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公平合理、保障权益的原则,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执行。
不同土地性质的副住房,补偿情况有所不同。集体土地上的副住房,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副住房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级行政区制定,会考虑房屋结构、面积、成新度等。
国有土地上的副住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用于经营的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在征用中,征收方要发布征收公告,并和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要是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能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的副住房面临征用,该副住房位于集体土地上。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让小朱不满,他认为自己应得的安置补助费计算有误。同时,对于副住房作为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小朱觉得补偿标准未充分考虑房屋结构和实际成新度。小朱与征收方多次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上副住房征用补偿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征收方应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各项补偿费用。
2、副住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需考虑房屋结构、面积、成新度等因素。若小朱认为补偿不合理,征收方应提供合理说明。若小朱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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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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