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付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破产费用涵盖案件
诉讼、财产管理等费用;共益债务包含继续营业时的
劳动报酬等。
2.清偿职工权益,像
拖欠工资、医疗补助、
社保费用及法定
补偿金等。
3.补缴其他社保费用和所欠税款。
4.偿还普通
破产债权,如
银行贷款、货款等。
5.若有剩余财产,按股东
出资或
持股比例分配,保障
债权人公平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房产公司的债权人,该房产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小朱认为自己作为普通债权人,公司应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但
公司清算组表示需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权益、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小朱对此不满,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房产
公司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前者如破产案件诉讼、管理变价分配
债务人财产等费用,后者如债务人继续营业时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等费用。
2、之后按顺序清偿职工权益,包括
拖欠的
工资、医疗
伤残补助等。再补缴欠缴的除职工权益相关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如小朱的债权。如有剩余财产,依股东
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所以
清算组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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