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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借贷关系是否可告不当得利

时间:2026.06.08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119人
律师解析:
1.有借贷关系通常不能以不当得利起诉。借贷中,借款人获款基于借款合意,有合法依据,不符不当得利条件。不当得利是无法律依据获利致他人受损。
2.有借贷关系,出借人可凭借款合同等,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让借款人还钱。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一般不支持。
3.特殊情况如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占款无合法依据,出借人可主张返还。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5万元,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小李未按时还款。小朱未按借款合同去追讨,而是以不当得利起诉小李,要求其返还5万元。小李则认为双方是借贷关系,小朱不应以不当得利起诉。

案情分析:

1、在本案中,小朱和小李存在借贷关系,小李获得款项是基于双方的借款合意,有合法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构成要件。所以小朱以不当得利起诉,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2、若小朱想追回借款,应依据借款合同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要求小李还款。但如果该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小李继续占有这5万元就没有合法依据,此时小朱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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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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