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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状况下费用该支付给谁

时间:2026.06.05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1047人
律师解析:
1.对方全责时,费用支付对象依费用性质而定。车辆维修费用,对方保险公司多直接付给维修厂;车主垫付的,对方或其保险公司付给车主。
2.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医疗费等一般付给受害人;有垫付的,付给垫付人。
3.双方有赔偿协议并指定支付对象的,按协议办。
4.对支付对象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受害人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小李负全责。小朱的车辆送修,维修厂要求小朱先垫付维修费用,小朱垫付后,小李称其保险公司会直接将赔款给维修厂,拒绝给小朱费用。此外,小朱因事故受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小朱要求小李赔偿,小李却称要等保险公司理赔后再说。双方就赔偿支付对象产生争议,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1、对于车辆维修费用,因小朱已先行垫付,按照规定对方或其保险公司应将费用支付给小朱,小李称保险公司直接给维修厂的说法不成立。
2、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应支付给受害人小朱。若小李有垫付情况则支付给小李,但本案中小李未垫付,所以应支付给小朱。双方协商不成,小朱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确定费用支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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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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