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的一年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
存续期,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2.当这一年期限满了,撤销权就彻底没了。
3.从撤销权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若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也不会因法定事由让这一年时间暂停计算。所以,撤销权过一年不能中止。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小朱发现合同存在
可撤销事由。自小朱知道该撤销事由起,时间过去了大半年。期间小李因自身事务耽搁,未及时行使撤销权。之后小朱因突发疾病住院数月,出院时距离其知道撤销事由已超过一年。小朱此时想行使撤销权,小李则认为撤销权已消灭,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撤销权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是法定的权利
存续期间,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2、自小朱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虽中途因突发疾病住院,但这不属于能使一年除斥期间中止计算的法定事由。当该期间届满,撤销权便绝对消灭。所以小朱超过一年未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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