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企业破产清算赔偿不足,先以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按职工债权、
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2.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无法全部满足时,按比例分配。
3.破产
财产分配完还有债权未清偿,企业注销,未清偿债权消灭,
债权人不能再要求企业偿还。
4.若企业股东有未足额
出资、
抽逃出资等情况,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企业的债权人,该企业因
经营不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开始按法定顺序清偿。在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时,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企业完成财产分配后依法注销,但小朱的部分债权仍未得到清偿。小朱调查发现,企业股东小丽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遂要求小丽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当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时,按比例分配。该企业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依法注销,未清偿的债权本应消灭。
2、然而,若企业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等行为,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股东小丽未足额出资,小朱有权要求小丽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其未获清偿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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