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通常不
逮捕,法律严格限制对其适用逮捕措施。
2.罪行轻、有
监护或帮教措施、无社会危险性、不影响
诉讼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不
批捕。
3.罪行较严重但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有监护或帮教措施的,也可不批捕。
4.只有未成年被告人有社会危险性,且取保候审等措施无法防止时,才考虑逮捕。
案情回顾:小朱是
未成年人,因涉嫌
盗窃被警方调查。小朱盗窃财物价值不大,属于罪行较轻的情况。他平时表现尚可,此次
犯罪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其父母愿意对他进行严格监护,当地社区也能提供社会帮教措施。然而,警方认为小朱有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准备对他进行逮捕,小朱的父母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不应逮捕小朱。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小朱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没有明显社会危险性,不逮捕也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所以从法律角度看应
不批准逮捕。
2、只有当未成年被告人具有社会危险性,且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才会考虑适用逮捕措施。本案中警方认为小朱有再次犯罪可能,但未明确
证据表明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防止危险,所以警方准备逮捕小朱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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