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正常经营利润分配:有约定按
公司章程或
股东协议确定的比例分;没约定就按股东
实缴出资比例分,未
出资的股东分配权或受影响。
2.
公司清算时:先付
清算费、职工
工资等,缴税偿债后,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
股份有限公司按
持股比例分。
3.
资不抵债时:进入
破产程序,按相关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前期运营良好,在利润分配时,小朱认为应按三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小李则主张按之前口头约定的比例分配,而小胡觉得公司章程未明确,应按自己的想法分配。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进入清算阶段,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三人又产生分歧,不知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1、在正常经营利润分配方面,根据法律规定,有约定应从约定,按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协议确定的比例分配;若无约定,则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本案中若有有效书面约定,应按约定分配;若没有,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小胡随意分配的想法不合法,小李若有有效口头约定可按此分配,否则按实缴出资。
2、在公司清算时,应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
社保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所以该公司剩余财产应按三人出资比例分配。若公司资不抵债,需进入破产程序,按相关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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