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后,先用
破产财产偿债,而非直接分给股东。
2.破产财产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按顺序清偿:先职工
工资等,再
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普通
破产债权。
3.清偿完债务还有剩余,按股东
出资比例或章程约定分配。
4.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按比例分配。
5.公司破产先保障
债权人权益,有剩余股东才参与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小胡认为公司是他们三人的,破产财产应直接按出资比例分给他们三个股东。但小朱和小李觉得应先清偿
公司债务。在协商无果后,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破产后,破产财产需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破产人欠缴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所以不能直接将破产财产分给股东。
2、只有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
公司章程的约定分配给股东。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因此小朱和小李的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胡的想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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