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中国
个人破产制度未纳入《
企业破产法》,仅部分地区在探索,如深圳。
2.深圳
个人申请破产条件:在深圳居住且连续参加
社保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失去偿债能力或
资不抵债。
3.申请途径:
债务人可自行申请,
债权人也能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
破产清算。
4.申请流程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指定管理人等多个环节。
案情回顾:小朱在深圳居住并连续参加社保满三年,因生产经营失败,负债累累,丧失了
清偿债务能力。他向债权人小李表达了自己无力偿债的情况。小李认为小朱应尽快解决
债务问题,而小朱则希望通过个人
破产程序来处理。双方对于小朱能否
申请个人破产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
符合条件,小李对此存疑。
案情分析:1、根据部分地区的探索实践,如深圳的规定,小朱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
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因生产经营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符合
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所以小朱具备申请资格。
2、
申请破产有两种途径,小朱作为债务人可自行申请,小李作为债权人也能向法院申请对小朱进行破产清算。之后需经历破产申请与受理、指定管理人等一系列流程来完成个人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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