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签订合同的时候,
定金是很常见的债权
担保方式,它能保障合同的履行。这里面涉及两个角色,交
付定金的一方是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是定金接受方。
《
民法典》规定,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得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就要双倍返还定金。这么规定是为了制裁
违约行为,补偿守约方可能遭受的损失。
举个例子,甲给乙交了一笔定金来订立合同,结果乙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那乙就得返还甲双倍定金。
不过,定金数额不是随便定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就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了。要是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和约定的不一样,不管是多了还是少了,都视为对约定定金数额做了变更。大家在涉及定金的合同里,一定要留意这些规定,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小朱向小胡交付定金以保障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小胡不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朱要求小胡双倍返还定金,小胡却以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为由,拒绝全额双倍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小胡作为收受定金方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2、定金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若小朱交付定金确超此比例,超过部分不应按定金规则处理。若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有差异,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应按此规定确定小胡具体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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