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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本人是否需到场

时间:2026.05.1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147人
律师解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做伤残鉴定,一般本人要到场。伤残鉴定是评定伤者因事故造成身体损伤程度的科学过程。鉴定机构要准确了解伤者的身体状况,像肢体功能、活动能力、精神状态等。本人到场时,鉴定人员能直接给伤者做体格检查和功能测试,这是拿到第一手资料的重要方式。
举个例子,鉴定肢体伤残时,鉴定人员要亲自看伤者肢体的活动范围和肌力;鉴定精神伤残时,要和伤者交流来评估其认知、情感状况。要是本人不到场,鉴定机构没办法直接获取关键信息,就可能让鉴定结果不准确,甚至无法得出结论。
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果伤者因为伤病严重实在不能到场,可以和鉴定机构沟通。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提供详细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辅助鉴定,由鉴定人员综合判断。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而且会严格审核。

案情回顾:

小朱遭遇交通事故后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机构通知其本人到场。小朱认为提供病历资料即可,不愿亲自前往。他觉得自己行动不便,到场困难。而鉴定机构坚持本人到场才能准确鉴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和鉴定程序看,伤残鉴定需全面准确了解伤者身体状况,本人到场能让鉴定人员直接进行体格检查、功能测试等操作,获取第一手资料,这是准确评定伤残程度的关键环节,所以鉴定机构要求小朱到场合理合法。
2、若伤者因严重伤病确实无法到场,可与鉴定机构沟通,按相关规定提供详细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辅助鉴定,但小朱仅以行动不便为由拒绝到场,不符合特殊情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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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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