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
资不抵债时,在特定情况下能追加股东来承担责任。
当股东没缴纳或没足额缴纳
出资时,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
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把该股东追加为
被执行人,让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担责。毕竟股东有按
公司章程足额出资的义务,没履行这义务会损害公司和
债权人的利益。
要是
股东抽逃出资,同样能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让其在
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担责。抽逃出资破坏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对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防止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来逃避
债务。
但追加股东不是随意的,得走法定程序。要向
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关
证据,最后由法院审查决定。所以,公司资不抵债时,只有股东存在未出资、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才可以追加其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债权人,因小朱公司资不抵债未能清偿其债务。小许发现小朱作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且有抽逃出资行为,同时小朱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朱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小许遂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小朱为被执行人承担
公司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股东有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的义务,小朱未足额缴纳出资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小许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小朱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小朱抽逃出资破坏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小许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小朱需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小朱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小许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小朱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但小许需通过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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