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有标准。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借给他人,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没还,挪用资金10万元以上算“
数额较大”,1000万元以上算“
数额巨大”。要是挪用资金去进行非法活动,挪用6万元以上就是“数额较大”,600万元以上则为“数额巨大”。
不过在实际司法中,数额认定会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不同地区可能会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做些调整。所以在处理挪用资金罪相关案件时,不能只看通用标准,要以当地
司法机关的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准。大家一定要清楚这些规定,避免因不了解而
触犯法律红线。要是遇到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他将部分资金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另一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在案发时,经统计,用于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资金为15万元,用于非法活动的资金为8万元。单位发现后
报警,小朱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自己是否构成“数额较大”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小朱挪用用于营利活动的资金为15万元,已达到该标准。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6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小朱用于非法活动的资金为8万元,也达到此标准。所以小朱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较大,不过最终数额认定还需结合当地司法机关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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