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里,确定
管辖地很关键。首先,要是合同里有
约定管辖法院,那就遵循
协议管辖优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合同或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的
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不过,约定不能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
要约定合法有效,就按约定来确定管辖地。
要是合同里没约定管辖法院,就得按法定管辖来。因
合同纠纷起诉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
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争议焦点是
股权转让款支付,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能看作合同履行地;要是争议焦点是
股权交割,公司住所地一般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另外,涉及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
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是
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这些情况,也得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
未约定管辖法院。后双方因股权转让款支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因其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小胡则主张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地问题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管辖遵循协议管辖优先原则,但此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所以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
2、因本案争议焦点为股权转让款支付,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小朱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
管辖权。同时,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即小胡住所地法院也可管辖。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