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承认那种转账属于自愿赠与,不用归还的情况的。
按照《
民法典》的说法,
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免费送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同意接受这份财产的合同。
要是转账符合赠与合同的条件,那赠与人就不能随便要求对方把钱还回来。
2、通常来讲,要认定一笔转账是自愿赠与,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赠与人得有很明确的表达,说明这钱是送人的。
像转账的时候备注“赠与”,或者有聊天记录能证明是赠与。
受赠人也得有接受赠与的表示,一般收下转账就相当于接受了。
3、但不是所有自愿赠与都不能撤销。
在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赠与人能把赠与撤销。
比如说,受赠人严
重伤害了赠与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或者受赠人本来对赠与人有照顾的义务却不做,又或者不遵守赠与合同里约定好的事情。
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能撤销的原因那天开始算,一年之内可以行使撤销的权利。
另外,如果赠与是为了救灾、扶贫这类公益的事儿,或者经过了公证,那赠与人一般就不能随便撤销了。
从法律行业发展来看,随着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对于赠与合同相关规定的适用和解释可能会更加细化,以更好地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权益,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转账5万元,转账备注“赠与”。一段时间后,小朱要求小丽归还该笔款项,称是自己一时冲动转的,并非真的想赠与。小丽则认为这是小朱自愿赠与,无需归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该款项。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小朱转账时备注“赠与”,表明其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小丽接收转账也视为接受赠与,该转账符合赠与合同
构成要件,正常情况下小朱不得随意要求返还。
2、但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小朱可
撤销赠与。不过案情中未提及小丽存在严重侵害小朱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小朱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且无信息显示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所以小朱在无其他法定撤销事由时难以要回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