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单方在法定情形下能行使
撤销权。
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可单方撤销。
2.一方
欺诈使对方实施的行为,受欺诈方可单方撤销;第三人欺诈,对方知情的,受欺诈方也能撤销。
3.一方或第三人
胁迫对方实施的行为,受胁迫方有撤销权。
4.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等致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行使撤销权。
5.撤销权应在除斥期间行使,一般自知道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为九十日。
案情回顾:小朱因误解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事后小朱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小丽受小胡欺诈签订了
合作协议,且小胡的
欺诈行为被合作另一方小静知晓。此外,小静受第三人胁迫与小朱达成了
债务转让协议,而小李则利用小朱处于危困状态签订了一份显失公平的
租赁合同。各方就
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合同应继续履行,有人则主张撤销合同。
案情分析:1、小朱因重大误解签订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可行使撤销权。
2、小丽受小胡欺诈签订合作协议,且小静知道该欺诈行为,小丽作为受欺诈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单方撤销该协议。
3、小静受胁迫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其作为受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单方行使撤销权。
4、小李利用小朱危困状态签订显失公平的租赁合同,小朱作为受损害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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