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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同居期间财产按份共有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4.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48人
律师解析:
1.认定同居财产按份共有,要考虑出资、财产约定等因素。
2.有明确书面约定按份共有的,按约定处理。
3.无约定但能证明出资数额,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如购房一方出资60%,另一方40%,就按此比例共有。
4.不能证明出资,但能证明贡献大小,按贡献确定份额,像一方主内一方主外,综合考量确定比例。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时,小朱出资60%,小丽出资40%,双方没有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书面约定。后两人感情破裂,对于房屋的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出资比例分割,小丽则认为应平均分割。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同居期间财产按份共有需考量出资情况、财产约定等因素。本案中双方对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无明确书面约定按份共有,但能证明各自的出资数额。
2、小朱出资60%,小丽出资40%,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出资比例认定房屋为按份共有,即小朱享有60%的份额,小丽享有40%的份额,所以小朱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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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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