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建筑工程质保金是发包人和
承包人在合同里约定,从
工程款中预留,用于
保证承包人在
缺陷责任期维修工程缺陷的资金。
2.质保金预留比例由双方自定,但不能超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缺陷责任期双方在合同约定,一般1年,最长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未如期验收,从实际验收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提交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的建筑公司与小李代表的发包方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预留质保金,比例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缺陷责任期为3年。工程完工后,因发包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小朱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发包方仍不认可进入缺陷责任期,双方就质保金预留比例和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质保金预留比例,根据法律规定,发承包双方虽可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此合同约定5%的比例超出法定范围,超过部分无效。
2、对于缺陷责任期,由于是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依照规定,在
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所以发包方不认可进入缺陷责任期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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