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依法
解除合同,要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通知对方。
若有规定或约定行使期限,到期未行使,解除权消灭;若无,自知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也消灭。
2.知道解除事由后应及时通知,通知形式不限。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通知规定期限内不履约合同自动解除,
期限届满未履约,合同即解除。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租赁合同。后来小朱发现小李存在
违约行为,小朱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小朱并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在知道解除事由后的一年多时间里都未通知小李。此时小李催告小朱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小朱仍未回应。之后小朱突然通知小李解除合同,小李认为小朱的解除权已消灭,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没有规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小朱在知道解除事由后超过一年未行使解除权,且经小李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解除权已消灭。
2、
当事人在知道解除事由后应及时行使通知权,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小朱因解除权已消灭,其发出的解除通知不能产生
合同解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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