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价格明显不当,满足条件可反悔。
若一方利用对方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使
合同成立时
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因重大误解
签合同,
对价格等内容认识错误且损失较大,也能请求撤销。
3.
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当事人应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
超期不行使,撤销权消灭,合同继续有效,不能再因价格问题反悔。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商品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时,小李利用小朱缺乏市场价格判断能力,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将商品卖给小朱。小朱后来发现价格严重不合理,认为该合同价格显失公平。同时,小朱在
签订合同时对商品价格也存在重大误解,以为是正常市场价格。但小朱由于疏忽,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后才想起要反悔该合同。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价格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小李利用小朱缺乏判断能力以高价出售商品,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2、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对合同价格等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也可请求撤销。小朱对价格存在重大误解也符合
可撤销情形。但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小朱超过一年才主张,撤销权已消灭,合同继续有效,小朱不能再以价格不当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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