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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时间:2026.04.09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284人
律师解析:
1.高利贷并非都算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没法律依据获利且致他人受损。
2.高利贷是利率超法律上限的借贷。
出借人按有效借贷合同收息,即便利率高,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3.若借贷合同因违法等无效,出借人收的高额利息无合法依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可要求返还超法定部分。
4.法律保护合法借贷,借款人可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小胡作为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但该利率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小朱认为小胡收取高额利息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超出部分利息。小胡则认为基于有效的借贷合同,自己收取利息合理,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分析:

1、不当得利需满足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条件。若借贷合同有效,即便利率过高,也因有合同依据,出借人收取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小胡若合同有效,则不满足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2、若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像存在违法情形等,此时出借人获取的高额利息就没有合法依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若小朱能证明合同无效,就可要求小胡返还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借款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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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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