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同约定的
诉讼地能变更,双方
签订合同后,
协商一致以
书面形式明确新诉讼地即可。
2.变更诉讼地要合法,可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
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不符合要求约定无效。
3.即便有约定,
当事人未提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受诉法院也有
管辖权。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若
发生纠纷由
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因业务发展,经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将诉讼地变更为原告住所地法院。但小朱
起诉时,小李认为变更后的诉讼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以此确定管辖法院,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合同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原约定的诉讼地,小朱和小李对诉讼地的变更符合这一形式要求。
2、
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应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且不得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需审查两人变更后的原告住所地是否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若不符合则约定无效。
3、若小李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那么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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