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倒闭一般就是破产。
债务人或
债权人向法院
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公司相关资料,调查并编制财产状况报告。
2.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时间申报,之后召开
债权人会议核查。
3.管理人制定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后执行,出售破产财产。
4.按顺序
清偿债务,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付职工
工资等、
社保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经营的公司因
经营不善面临
倒闭。债权人小丽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相关资料并调查财产状况。债权人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后,召开了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开始执行。然而,在清偿债务时,小朱认为职工工资应优先于
社会保险费用支付,而小李则认为应按法定顺序进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需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处理相关事务。此次破产申请由债权人小丽提出,法院指定管理人的程序符合规定。
2、管理人按步骤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制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均遵循了法定程序。
3、关于
债务清偿顺序,法律明确规定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支付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
破产债权。所以应按法定顺序进行清偿,小朱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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