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欠款股东担责情况分多种。
若股东依
公司章程足额
出资,一般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无需额外担责。
2.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像出资不足、
抽逃出资等,破产时管理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
补充赔偿责任。
3.若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债,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此时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欠款责任。小朱已按公司章程足额出资,小李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小胡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转移公司资产以逃避
债务,三方对于谁该承担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通常仅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需对
公司债务额外担责。
2、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公司破产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小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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