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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结束后保证人是否可追偿

时间:2026.04.0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11人
律师解析:
1.破产重整结束,保证人通常能追偿。
若保证人在债务人重整时已担责,可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讨
2.破产程序里,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先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进行预先追偿。
3.重整计划执行完,债务人依计划偿债。
保证人担责后能要求债务人偿还。
但重整计划有特别约定且影响追偿权,就按计划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破产重整,小丽为其债务提供保证。在重整期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小丽参加了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重整结束后,小丽承担了保证责任,她要求小朱公司偿还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款项。但小朱公司称重整计划对债务清偿有特别约定,该约定可能影响小丽的追偿权,拒绝按小丽要求偿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破产重整中,若保证人已承担保证责任,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小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小朱公司追偿的权利基础。
2、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小丽参加分配预先追偿符合规定。
3、若重整计划对债务清偿有特别约定且影响保证人追偿权,需按重整计划执行。小朱公司提出重整计划有特别约定,应审查该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若有效则小丽追偿需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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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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