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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不能一起用

时间:2026.03.3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1.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通常不能一起用。
违约金既能补偿守约方,也有惩罚作用,主要是补偿损失。
若二者并用,守约方可能获赔远超实际损失,违背补偿原则
2.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让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3.有违约损失时,优先用违约金条款,调整数额填补损失。
应依实际调整违约金,而非同时主张二者。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小朱违约给小李造成了损失。小李要求小朱既支付违约金又赔偿损害赔偿金,小朱则认为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双方就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以补偿守约方损失为主。若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用,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违背补偿性为主的原则,所以一般不能并用。
2、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本案中若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应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来填补小李的损失,而不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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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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