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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00万怎样处罚

时间:2026.03.30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1.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会被判罚。
对单位会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罚。
2.若数额在个人100万以上、单位500万以上,属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吸收600万,符合数额巨大情形,一般按此量刑
案情回顾:

某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以项目投资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00万。小朱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对该单位及小朱、小李的行为进行审查,明确其行为已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于如何量刑,存在一定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刑法》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对单位应判处罚金。该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00万,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单位500万元以上)。
2、对于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朱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小李,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为单位吸收公众存款600万属于数额巨大情形,所以一般会按照此档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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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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