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非自愿写的
借条效力要具体判断。
若能证明写借条时受
胁迫、
欺诈,违背真实意愿,借条
可撤销。
2.一方用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意愿实施的
民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
3.受胁迫方要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且需承担
举证责任,提供录音、
证人证言、
报警记录等
证据。
4.无法证明非自愿,借条可能有效,
债务人要按借条履行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有经济往来,小李以威胁小朱家人安全的方式,迫使小朱写下借条。小朱在受胁迫写下借条后一直忧心忡忡。数月后小朱决定不再忍受,向小李提出借条是受胁迫所写应无效,但小李坚称借条有效,要求小朱按其内容还款,二人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小朱若能证明写借条时受胁迫,违背真实意愿,该借条可撤销。
2、小朱要在知道撤销事由(即被胁迫写借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并且小朱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能证明受胁迫的证据如现场录音录像、在场证人证言等。若小朱无法证明写借条属非自愿,借条可能具
法律效力,小朱需按借条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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