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多个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先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是防
债务人转移财产,非让申请人优先受偿。
2.执行中,若
被执行人是公民或组织,其财产被查封等且无其他财产偿债,其他有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财产执行完毕前可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受偿。
3.有
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就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均为债权人,债务人是小丽。小朱最先向法院申请对小丽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之后,小李和小胡也分别申请了财产保全。在执行阶段,小丽的全部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小朱认为自己先
申请保全,应优先受偿;而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应按债权比例受偿,三人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
债务,在先采取查封等
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小朱虽先申请财产保全,但不能因此优先受偿。
2、在
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为公民且其全部财产被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受偿。所以小李和小胡要求按债权比例受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除非小朱是享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才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本案未提及小朱有此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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