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损害赔偿金和
定金一般能并用,但有限制。
定金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主要起补偿作用。
2.若违约损失大于定金数额,二者可并用。
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超出部分可主张
损害赔偿。
3.并用结果不能超损失总额,防止守约方获过分利益。
当事人要结合
证据合理
主张权利,弥补实际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支
付定金。后小李违约,给小朱造成了损失。小朱认为损失大于定金数额,要求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并主张损害赔偿金。小李则认为只能适用定金条款,不同意再支付损害赔偿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定金和损害赔偿金性质、功能不同,定金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主要是补偿性。若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大于定金数额,二者可以并用。本案中小朱认为损失大于定金,其主张有一定依据。
2、当事人既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当适用
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对于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部分,受损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所以小朱对于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部分可主张损害赔偿。
3、并用的结果不能超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总额,以避免守约方获得过分利益。双方应结合证据,合理主张权利,确保
赔偿能弥补小朱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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