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属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提行政诉讼,而非
民事诉讼。
2.双方有有效书面
仲裁协议,需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3.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当事人起诉,按再审程序处理,准许
撤诉裁定除外。
5.有不得
起诉期限的案件,期限内起诉不予受理,如女方孕期等期间男方一般不得
提离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发生纠纷,小朱欲
向法院起诉小李。但小李提出,他们此前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同时,该
纠纷本质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还有其他机关专门处理此类争议。此外,小朱曾就同一事项起诉过,法院已有生效判决。另外,小朱是男性,而小李正处于怀孕期间。小朱此次起诉是否能被法院受理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提起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所以小朱此次以民事诉讼起诉不符合规定。
2、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有效时,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小朱不应直接向法院起诉。
3、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小朱起诉途径错误。
4、对判决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按再审程序处理,小朱未按此程序。
5、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小朱在此时
起诉离婚,若不符合特殊情况,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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