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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保证人该如何做

时间:2026.03.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在其丧失权益范围内可免责,但有特殊情况除外。
若有害于保证人权益,可不担责;不影响则仍需履约。
2.保证人要及时确认债权人放弃事实并留证据,按合同和法律主张免责。
3.与债权人有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备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丽借款,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时,有可供优先受偿的抵押物。后小丽放弃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小胡认为小丽的放弃行为有害于自己的权益,主张在小丽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小丽认为其放弃行为并不影响小胡权益,要求小胡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时,若该行为有害于保证人权益,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可主张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若小丽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行为确实有害于小胡权益,小胡不用承担该部分责任;若不影响,小胡仍需依约担责。
2、小胡应及时向小丽、小朱确认小丽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并留存证据。小胡可与小丽先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准备证据,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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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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