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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里要怎样追加公司股东

时间:2026.03.13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1.执行阶段追加公司股东,要符合法定情形。
2.股东未足额出资,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
3.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能证明的,可申请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担责。
4.公司未清算就注销致无法清算,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为被执行人偿债。
5.申请时向执行法院交书面申请及证据,法院审查裁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小朱支付欠款。进入执行阶段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经调查,公司股东小李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小胡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且该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小朱认为应追加小李、小胡及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执行人,而部分股东对此持有异议,认为不应被追加。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小李未足额缴纳出资,小朱有权申请追加小李为此案被执行人。
2、若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能证明该行为,可申请追加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朱若能证明小胡抽逃出资的行为,则可申请追加小胡为此案被执行人。
3、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小朱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追加相关股东,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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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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