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行纪合同并非间接
代理。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做贸易,委托人付报酬;间接代理是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
法律行为。
2.二者区别显著。
名义上,行纪人一直用自己名义,间接代理实质为被代理人办事。
3.后果归属方面,行纪人与第三人直接有
权利义务关系,间接代理多由被代理人担责。
4.法律规范上,行纪按行纪合同规定,间接代理适用代理规定。
可见,二者是不同制度。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胡为其从事贸易活动,双方
签订合同。小胡以自己名义与小丽进行交易。事后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构成间接代理,应由自己承担交易后果;但小胡认为自己是以行纪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应按行纪合同处理,自己与小丽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就该交易适用行纪合同还是间接代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名义上看,小胡始终以自己名义与小丽进行交易,符合行纪人以自己名义活动的特征,而非间接代理中虽以自己名义但实质为被代理人办事的特点。
2、从后果归属方面,若为行纪合同,小胡与小丽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若为间接代理,通常由小朱承担法律后果。结合实际情况,此交易更符合行纪合同后果归属特征。
3、从法律规范上,行纪受行纪合同规定调整,间接代理适用代理相关规定,此交易应按行纪合同相关规定处理。所以,该交易应认定为行纪合同,而非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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